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 (三)在考場或者考點警戒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 (四)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 (五)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考試作弊:
- (一)使用假身份證或其它假證件的;
-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 (六)夾帶、偷看或傳遞書籍和紙條等;
-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的;
- (八)其他作弊行為。
三、考試中心、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區(含同一考點或同一考場)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答案雷同的;
-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 (一)嚴重擾亂考試秩序,危及考試工作人員安全;
-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 (四)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
-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二條、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六、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考試主辦方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